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706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2205号。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煌,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24号睿鼎国际大厦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8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