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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书坤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262号
案件名称吴书坤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书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62号罪犯吴书坤,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书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书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并提供了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书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书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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