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妍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邮市华东照明电器厂,经营者:潘万红,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被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局局长。
被告:井冈山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法定代表人:尹少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华东照明电器厂、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井冈山市城乡建设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