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4号原告:孔玮,女。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管维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佼,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