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小虎卤菜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25号102室。
经营者林荆想,女,1979年5月14日生,身份证号420984197905144022,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曾湾村6-2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小虎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