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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县春利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24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县春利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郫县春利达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6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被告郫县春利达美容美发用品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郫县郫筒镇北大街(王府商业街)。

经营者陈苏权,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春利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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