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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86号
案件名称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86号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恒丰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鸿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朱鸿利,男。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

负责人:曹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庆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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