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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菲机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93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菲机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上海铭菲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93号之一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303-64室,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安琪,女,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琛琛,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菲机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绣川路581号302室,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谢运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菲机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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