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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号
案件名称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智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果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果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公证收货地址位于深圳市,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该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果珈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果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果珈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均在上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7日,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源德盛公司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果珈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手机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专利ZL201420522729.O完全相同,上述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果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手机自拍杆”商品的行为,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15年6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分别出具(2015)深证字第91603号、91604号《公证书》,证明源德盛公司的代理人魏世莲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手机无线蓝牙自拍杆”并于2015年4月29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509收取货物。

本院认为:果珈公司被控侵权产品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源德盛公司亦通过网购方式在深圳市成功收货。

深圳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因此,深圳市是侵权行为地。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源德盛公司选择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果珈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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