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朱沛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应金展。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李茂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富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