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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杰与张鲁川、东莞市领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创科智能科技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42号
案件名称刘永杰与张鲁川、东莞市领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创科智能科技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永杰;东莞市领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创科智能科技服务部;张鲁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42号原告:刘永杰,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领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大元下村大塘边路永建农贸市场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鲁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南城创科智能科技服务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5号306室。

经营者:张普果,男,汉族,××××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张鲁川,男,汉族,××××出生,住山东省××××××××××××××××。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键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杰诉被告东莞市领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创科智能科技服务部、张鲁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刘永杰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刘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刘永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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