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7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271-6-6号。
经营者:王丽。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未予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