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65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满意购物广场六部。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环城路西阳光小区三期1-2号网点东7号门市(东南片区)。
经营者:赵忠良,业主。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满意购物广场六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