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45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齐帮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谢云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齐帮办公用品商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