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371号 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云,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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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