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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荣盛商贸中心、大连市中山区腾飞五交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12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荣盛商贸中心、大连市中山区腾飞五交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荣盛商贸中心;大连市中山区腾飞五交化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1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玉、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荣盛商贸中心,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荣盛街**/div>投资人代丽玉。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腾飞五交化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隆街**。

经营者金仁亮。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荣盛商贸中心、大连市中山区腾飞五交化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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