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14号原告:罗声辉,男,××××出生,瑶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灯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7065、7066、7067、7068、7069、7070卡。
法定代表人:张崇善。
本院受理原告罗声辉诉被告中山灯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罗声辉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罗声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声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声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