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一层C区1组。
法定代表人:杨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杭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