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宪,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TANCHOONLIM。
委托代理人:温旭、肖宇扬,均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24××××.8)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赛纳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