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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店喜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174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店喜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张店喜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74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涵,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喜安便利店,经营场所张店区洪沟路金豪大厦1号商铺。

经营者:李喜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喜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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