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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491刑初1号
案件名称陈顺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顺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91刑初1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顺楷,南安市卓美卫浴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光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芹、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楷及其辩护人韩光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顺楷从广东省中山市林某甲(另案)处购进大量假冒“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并销售至湖北十堰市林某乙处,共计销售假冒箭牌感应器具191型号237套、100型号150套、201型号105套、301型号20套、303型号33套、612型号110套、618型号82套,共计销售假冒“箭牌”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16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现场勘验、搜查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韦某电脑恢复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顺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顺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坦白;

2、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要求对被告人陈顺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顺楷从广东省中山市林某甲(另案)处购进大量假冒“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并销售至湖北十堰市林某乙处,共计销售假冒箭牌感应器具191型号237套、100型号150套、201型号105套、301型号20套、303型号33套、612型号110套、618型号82套,共计销售假冒“箭牌”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扣押假冒箭牌商标的包装纸盒、合格证等物品一宗。

证实被告人销售假冒“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的犯罪事实。

二、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6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交销售假冒“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具案,并于当日立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顺楷1972年9月9日出生,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主体。

3、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顺楷被网上通缉并于2015年6月16日在南安市公安局仑苍镇蔡西东路112号被抓获。

4、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陈顺楷与林某甲之间短信往来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顺楷以短信的形式向林某甲订货,并且是通过林某甲进行发货的,货物发往绍兴、杭州、武汉、北京等地。

5、陈某乙提供的从被告人陈顺楷处购买假冒“箭牌”感应器明细表及从林某甲处查获的物流单,证实林某乙自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从被告人陈顺楷处购买假冒“箭牌”感应器880套,发货人为林某甲。

且明细表与物流单能够相互对应。

6、扣押的韦某、林某甲向陈顺楷出售假冒箭牌的货物清单,证实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林某甲、韦某向被告人陈顺楷销售假冒“箭牌”卫浴情况。

7、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该局已将被告人陈顺楷向余秋生、林志航销售冒“箭牌”卫浴感应器的相关材料,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公安分局和福州市公安局。

8、ARROW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ARROW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本案被害人),后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

9、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在林某甲、韦某处扣押的法恩莎、箭牌等相关产品为假冒产品;

在陈顺楷处扣押的箭牌合格证、装箱清单、说明书、指示牌不干胶、标签不干胶,法恩莎牌合格证、标签不干胶、指示牌不干胶为假冒印刷产品。

10、德州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文件,证实2012年6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授权德州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负责“ARROW”打假维权一切事宜。

11、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实证人陈某甲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告人陈顺楷转账5万元,此为林某乙向被告人陈顺楷支付的货款。

三、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证明:2011年5月份,林某甲找到我,和我商量后开始生产假冒“箭牌”感应器,至2014年底,共计生产假冒“箭牌”的卫浴产品大约4200套,每套大约200元,货款总计84万余元。

我们卖出的所有货物都有详细的销售记录,福建泉州的陈顺楷是我们的客户,主要从我们这里购买假冒“箭牌”的卫浴成品,主要有100、191、201、301、303、612及618七种型号。

交易都是陈顺楷和林某甲电话联系,公安机关提取的2012年至2014年给陈顺楷的发货记账单都是真实的。

2、证人林某甲证明:我是2011年5月份和韦某一起合伙开始生产假冒“箭牌”感应器的。

收益四六分成,我占六成,韦某占四成。

客户要货都是和我电话联系,然后我按照客户的要求发货。

3、证人陈某乙证明:我是2011年4月份开始到林某乙店里给他打工的,从2012年5、6月份开始,我们店开始从陈顺楷处购买假冒“箭牌”感应器,共计购进880套,产品的价格我不太清楚,都是老板林某乙与陈顺楷直接算账,我们买货有详细的明细表。

4、证人林某乙证明:我2012年3月份和陈顺楷认识的,一个月之后,他向我销售假冒的“箭牌”感应器。

购买的型号有100-A小便冲水感应器、100-A小便冲水感应器、201大便冲水感应器和301、302感应水龙头。

我总共给陈顺楷122300元货款,还欠陈顺楷4、5万元。

经过辨认,林某乙确定陈顺楷就是向其销售假冒“箭牌”感应器的人。

5、证人陈某甲证明:我是林某乙的妻子,林某乙公司采购经理陈某乙在陈顺楷处买过货,林某乙一共给陈顺楷结过三次货款,共计12万元,陈顺楷都没有写收条。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顺楷的供述:从2012年2月到2014年6月,我从林某甲那里进过一些假冒的“箭牌”感应器成品销售过。

总共进了有1000-1300套产品,总进货价有二十余万元,型号主要包括191、100、201、301、303、612还有618。

我买来的假冒的“箭牌”感应器卖给了湖北十堰的林某乙、杭州的余秋生、福州的林志航、还有一个叫吴继光的人,我还在网上购买过一部分货物。

我和林某甲手机联系,我用手机短信把客户所要的产品明细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告诉林某甲,林某甲直接发货。

经过辨认,陈顺楷确认林某甲就是向他提供假冒的“箭牌”感应器的供货商。

七、搜查笔录1、第一份搜查笔录,记载了201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对林某甲、韦某住处顺康街一巷三横街19号进行了搜查,搜查扣押的相关物品,为林某甲、韦某所有。

2、第二份搜查笔录,记载了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顺楷在富翔鸽场内生产售假窝点进行了搜查,扣押的相关物品,为被告人陈顺楷所有。

八、视听资料证人林某甲、韦某电脑恢复数据光盘一张,证实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林某甲、韦某为被告人陈顺楷发货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楷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合法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的专有使用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陈顺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顺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顺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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