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庆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继现,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