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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兰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栗刑初字第223号
案件名称易兰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兰庚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兰庚,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醴陵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兰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兰庚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易兰庚在明知同案人胡洪球(另案处理)不是“狮山牌”喜庆礼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及萍乡市桐木出口花炮厂未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胡洪球的委托在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富安印刷厂印刷萍乡市桐木出口花炮规格为36发和49发的“狮山牌”喜庆礼炮商标。

被告人易兰庚利用胡洪球提供的“狮山牌”喜庆礼炮商标样本委托李某制作了印刷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用的胶片,后又将印刷好的91663份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送至易某2处进行附膜处理,最终形成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成品交给胡洪球。

胡洪球委托同案人汤峰(另案处理)将印刷好的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成品用于生产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并运往山西省平定县同案人冯颖平(另案处理)处销售。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兰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兰庚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易兰庚在明知同案人胡洪球(另案处理)不是“狮山牌”喜庆礼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未经萍乡市桐木出口花炮厂未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胡洪球的委托在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富安印刷厂印刷萍乡市桐木出口花炮厂规格为36发和49发的“狮山牌”喜庆礼炮商标。

共印刷91663份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交给胡洪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易兰庚生产假冒“狮山牌”标签的胶片是李某制作的。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易兰庚委托他制作的“狮山牌”商标胶片,每张胶片上面还有他的落款“生祥制版”。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易兰庚在醴陵市白兔潭镇安富印刷厂内大概印刷了49发版的狮山牌商标五万余张,36发版本的狮山牌商标七万余张。

4、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明易兰庚在醴陵市白兔潭镇安富印刷厂内大概印刷了49发版和36发版本的狮山牌商标各6万余张。

5、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易兰庚生产假冒“狮山牌”商标的地点在富安印刷厂和假冒“狮山牌”商标的胶片是李某制作。

6、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明他为易兰庚附膜的上栗县桐木花炮厂礼炮商标有91663张。

7、假冒“狮山牌”礼炮胶片,证明被告人易兰庚用以制作假冒“狮山牌”标签胶片情况。

8、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梁某2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右下角标有“生祥制版”字样的假冒“狮山牌”礼炮的胶片五张。

9、证明,证明被告人易兰庚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易兰庚系被抓获归案。

11、提取笔录及送货单,证明易某2送货给被告人易兰庚涉案假冒商标的数量情况。

12、同案人胡洪球供述,他一共委托易兰庚印刷的假冒“狮山牌”礼炮所用的标签大约有90000张左右,规格就是49发、36发两种礼炮,每种具体印刷了多少我不记得了,全部的印刷总价格为2500元左右。

他没有提供该商标的任何授权凭据,易兰庚也没有和他要这些东西,直接就接了这单生意。

印刷完之后他就自己开车分批把这些商标拖运走了。

13、被告人易兰庚供述,他与胡洪球是远房亲戚,2013年上半年,胡洪球找到他请他印刷一批“狮山牌”爆竹的商标,当时他知道胡洪球不是这个商标的所有人,当时他就承诺印刷这批货。

胡洪球委托他印刷的炮竹有两种规格,一种是49发的“狮山牌”炮竹,一种36发的“狮山牌”炮竹,胡洪球委托他印刷49发的“狮山牌”炮竹标签5万张,36发的“狮山牌”炮竹标签7万张。

按照规定要商标持有人或者有授权的厂家才能下单给他们印刷标签,但是胡洪球并没有提供这些文件给他,他当时也知道这些商标是假冒别人的。

因为他们有点亲戚关系,就想帮下忙,认为不要紧,而且他也为了赚钱。

胡红球提供的“狮山牌”商标样板给他,印刷的胶片是他们厂子根据胡洪球的样板制作的。

胡洪球当时承诺销售完所有的炮竹之后给他结账,但是胡洪球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所以目前印刷款没有支付。

他帮助胡洪球印刷的假冒标签全部都是在易某2处加工附的,他只有一次在易某2处加工附膜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总共多少张不记得了,易某2处有相关单据记载。

他辨认了关于易某2与其之间的加工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的送货单,总计易某2帮助他附膜的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91663张,胡洪球开车拉走了91663张假冒“狮山牌喜庆礼炮”标签。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兰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易兰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易兰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矫正的评估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兰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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