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连君、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全明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经营者:黄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全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预付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