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52号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冷青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