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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2刑初15号
案件名称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浙01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系个体经营户。

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英、书记员赵天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洪某在其租住的本市上城区甘王新村7幢2单元602室内先后开设“ZHANGJIE8625”、“金牌卖家1998”、“牛仔卡宾”、“小猪坐毛驴”、“瑞丽天使馆”五家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假冒“CK”品牌���服装。

其中“ZHANGJIE8625”、“金牌卖家1998”两家店铺于2014年5月被查封,其余三家店铺一直正常经营。

在店铺运营过程中,洪某负责假冒“CK”品牌服装的进货、网上销售、出货以及店铺刷单等工作。

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五家淘宝店铺累计销售假冒“CK”品牌服装金额总计达97992.2元。

2015年7月16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租住房屋内将被告人洪某传唤到案,现场查获“CK”品牌T恤衫6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电脑主机照片、显示器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承租合同、淘宝交易记录照片、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淘宝店铺交易记录、财付通付款记录、打款凭证、QQ聊天记录、刷单登记表、实际销售记录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鉴定书、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支付宝店铺交易明细光盘、刷单电子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6000元、假冒注册商标CK品牌的T恤衫6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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