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93号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杜蕾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熊钰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