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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第1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第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经营者徐贤兵。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

2016年1月28日,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张店镇好又多购物商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勇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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