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梦虎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66号3幢112。
负责人饶梦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梦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梦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梦虎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梦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