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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川与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3-2号
案件名称王万川与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万川,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董代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川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9××××.5)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本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格派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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