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克瑞特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国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强的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毅与被上诉人冯旭、无锡克瑞特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强的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杨毅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