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54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镇横街子村张家店小学旁手机大卖场(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鑫球通达朝阳横街子村专区)。
法定代表人曹学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