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54号之一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智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