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38-53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邱晓蕾,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A1号一街68档。
法定代表人:范本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分别为400元、15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