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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民辖终5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辖终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崔小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因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诉讼,该专利合同履行地、建设项目所在地均为阳泉市平定县,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本案应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中的争议条款也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本合同履行地在阳泉市平定县,项目建设所在地也在平定县,因此,应当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考虑到可能进行现场勘察,本案由当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移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阳泉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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