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全新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铜宝新城商业广场。
经营者夏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全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