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50号原告:高恩,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思密达小吃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746号、748号。
经营者:邓黎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思密达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