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随益日用品商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西环路2号首至三层厦滘农贸综合市场东边第6-8间铺位。
经营者:吴乙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随益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