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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英与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王勇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46号
案件名称刘伟英与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王勇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英;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王勇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刘伟英,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平。

被告:**平,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平侵害ZL201430XXXX77.0“吸顶灯(5111/连藕)”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刘伟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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