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刘伟英,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平。
被告:**平,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佑进五金制品厂、**平侵害ZL201430XXXX77.0“吸顶灯(5111/连藕)”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刘伟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