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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振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351号
案件名称史振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振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振浩,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刚,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振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史振浩及其辩护人徐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史振浩受雇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街新村北九巷7号一楼仓库,从事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配送货工作。

同年10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史振浩,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段2144个。

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018685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振浩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史振浩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振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振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振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属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史振浩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街新村北九巷7号一楼仓库,从事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配送货工作。

同年10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史振浩,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段2144个。

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0186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赃物照片,私房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公司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公司出具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杜某、温某、柯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史振浩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振浩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振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史振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振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振浩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振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2144个,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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