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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634号
案件名称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2634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李旭,均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泽鸿。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出庭情况: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审理。

诉辩意见南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唯丽公司赔偿南拓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4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史迪克巴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获授权。

2017年5月9日,史迪克巴斯有限公司授权南拓公司在中国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许可期限为2017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

2019年1月9日,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史迪克巴斯技术有限公司。

南拓公司经调查发现,唯丽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唯丽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南拓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唯丽公司未答辩。

案件情况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情况 专利名称 具有自拍杆的手机保护壳 专利号 ZLxxxxxxx 专利申请日 2016年1月14日 授权公告日 2016年7月6日 专利权人 史迪克巴斯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缴费情况 最近一次缴费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书》 2017年5月9日,史迪克巴斯有限公司授权南拓公司在中国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授权时间为2017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

专利登记簿副本 2019年1月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史迪克巴斯技术有限公司。

二、授权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对比 专利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 区别点 主视图 ? ? 授权专利设计左侧中部为一矩形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左侧中部为转轴设计。

授权专利设计右侧顶端为空白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该部分为垂直条纹设计。

后视图 ? ? 授权专利设计右侧有两条垂直直线设计,被诉侵权设计无此设计点。

?俯视图 ? 授权专利设计为线条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为两排圆形凹点。

仰视图 ? ? 授权专利设计为网格状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为垂直条纹设计。

?左视图 ? 授权专利设计左侧上方有一矩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该部分为一梯形缺口;

授权专利设计右侧中部为一矩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该部分为转轴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顶端有两列圆形凹点。

右视图 ? ? 被诉侵权设计顶端有两列圆形凹点,右侧上方有梯形缺口。

?立体图 ? 授权专利设计左侧中部为一矩形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左侧中部为转轴设计。

授权专利设计右侧顶端为空白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该部分为垂直条纹设计。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 行为类型 证据 销售 1.(2018)粤广广州第087498号公证书,载明南拓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在京东网站唯丽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被诉产品一件;

订单信息载明金额86元;

2.(2018)粤广广州第090023号公证书,载明南拓公司的代理人收取被诉产品;

3.公证封存实物。

许诺销售 (2018)粤广广州第087498号公证书,载明唯丽公司的京东网店展示了被诉产品,单价86元,累计评价4。

四、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损失类型 证据 合理开支 1.公证费3200元;

2.购买被诉产品费86元。

五、其他唯丽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互联网商品销售、互联网商品零售等。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南拓公司于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是涉案ZLxxxxxx“具有自拍杆的手机保护壳”发明专利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

南拓公司在被授权独占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期间,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技术对比。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存在被诉侵权设计主视图左侧中部有转轴设计、俯视图有两排圆形凹点、左右视图有梯形缺口等差异,但梯形缺口为满足按键使用的功能性设计,转轴及圆形凹点的设计差异均存在于细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如主视图的整体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即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

唯丽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有涉案公证书及被诉产品实物为证,足以认定。

侵权责任。

唯丽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南拓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酌情确定赔偿南拓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南拓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和购买专利产品费。

其中公证费3200元,购买专利产品86元,上述费用为本案维权必要支出,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南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1643元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南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费用1643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9元,被告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该费用已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广州唯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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