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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上海索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上海索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上海索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

委托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刚。

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世颂。

被告上海索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新。

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上海索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5年9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告祁县东久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据此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鉴于原告主张保护的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专利权的有效性稳定性较弱,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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