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9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县天天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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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沧源自治县门佤路政务服务中心斜对面经营者易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源县天天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