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9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
被告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