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罗凤转,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被告:刘子昂,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凤转诉被告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刘子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转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罗凤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