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421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王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大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乐,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劳恩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老街信用社南侧。
经营者:滕文兰。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王大食品有限公司、铜山区劳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