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郑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卿,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立明,系即墨市穗穗百货商店业主。
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