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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曲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35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曲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立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郑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卿,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立明,系即墨市穗穗百货商店业主。

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西牛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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