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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萧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21号原告大王制纸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

负责人佐光正义。

原告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二宫俊史,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星超,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曙峰,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王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王制纸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王用品公司)诉被告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星超,被告俊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谢曙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共同诉称:大王制纸会社是在日本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以制造纸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9855005号“GOO.N”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从201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指定商品是纸质婴儿尿布等商品。

大王用品公司是大王制纸会社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日本产“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唯一进口商、生产商及总销售商。

大王用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对“GOO.N”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同时大王制纸会社保留了自行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从而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对于“GOO.N”商标具有必要的共同利益。

近期,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经调查发现,俊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标有“GOO.N”商标的婴儿纸尿裤产品,侵犯了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具有的共同利益的商标权。

另俊奥公司销售的部分婴儿纸尿裤产品中文标签加贴有http://dawang-goon.cn的售后服务网站,此网站系大王用品公司的官方网站,俊奥公司的上述表述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俊奥公司销售的部分婴儿纸尿裤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损害了“GOO.N”商标的商誉。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俊奥公司停止对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第9855005号“GOO.N”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进口第9855005号“GOO.N”商标权涉及商品,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商标权所涉商品的任何销售活动;

2.没收并销毁俊奥公司侵犯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第9855005号“GOO.N”商标权的侵权商品;

3.俊奥公司赔偿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俊奥公司辩称:俊奥公司进口的货物并非假冒产品,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只是认为俊奥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但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平行进口行为,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关于确认俊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保护商标是为了保护其区分功能,保护商标上凝聚的商标权人的商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由此造成销售者混淆或误认,盗取商标权人的商誉,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关系对应是真实的,不会导致销售者混淆误认。

其次,是否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应当依据现行法律予以确定,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因此,俊奥公司将涉案商标产品进口到我国进行销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认为商标平行进口违反我国法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目的是禁止他人冒充使用商标权人的商品,从而盗取商标权的商誉,如果被控侵权的商品是商标权人销售的,该商品的流通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俊奥公司的销售行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不构成对商标的侵害。

综上,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商标的平行进口,请求判决驳回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GOO.N”商标注册证,证明大王制纸会社就该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事实;

2.《授权书》,证明大王制纸会社授予大王用品公司为该商标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总进口商、总代理商的事实;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大王用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对“GOO.N”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同时大王制纸会社保留了自行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对该商标具有必要的共同利益的事实;

4.《授权书》,证明大王用品公司就该商标侵权行为有权单独或与大王制纸会社共同提起诉讼的事实;

5.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832号公证书,证明俊奥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日本国内限定的“GOO.N”纸尿裤的事实;

6.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756号公证书,证明俊奥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实体店销售日本国内限定的“GOO.N”纸尿裤的事实;

7.海关总署关于大王制纸会社“GOO.N”商标权海关保护受理备案申请通知、核准备案申请通知,证明大王制纸会社为保护其商标权,就“GOO.N”商标采取了在中国进行海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的事实;

8.《授权书》,证明大王制纸会社授予大王用品公司为“GOO.N”商标商品中国大陆地区唯一进口商、总代理商的事实;

9.大王制纸会社授权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天扬公司)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众天扬公司有权代理大王制纸会社进行有关侵权调查及公证的事实;

10.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832号公证书及(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756号公证书中的实物,证明俊奥公司线上、线下店未经授权销售日本国内限定销售的”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的事实,并证明上述纸尿裤产品无中文标识,为不合格进口产品,加大消费者对“GOO.N”商标的负面评价风险,损害商标商誉权的事实;

11.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实物,证明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外包装标明了详尽中文信息、使用注意事项解释与提醒服务信息和完备售后服务的事实;

12.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15-0019)及产品质量检验委托书,证明检验中心对俊奥公司销售的“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进行了回渗率检测的事实;

13.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15-0020)及产品质量检验委托书,证明检验中心对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进行回渗率检测的事实,并证明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在回渗率的体验指标上差于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明显不利于中国消费者,贬损“GOO.N”商标价值、降低社会对“GOO.N”商标社会评价的事实;

14.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137号公证书,证明众天扬公司通过互联网购买“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及送检行为真实性的事实;

15.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138号公证书,证明众天扬公司在经大王用品公司合法授权的网店上购买“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及送检行为的真实性;

16.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237号公证书,证明证据14涉及的购买及检测过程经全程公证的事实;

17.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书(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238号公证书,证明证据13、15涉及的购买及检测过程经全程公证的事实;

18.大王制纸会社生产厂声明书,证明大王制纸会社委托的生产厂声明上述用于鉴定的日本大王进口产品及本案由俊奥公司未经授权进口的产品均系该工厂生产的事实;

19.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及该证明所指向的《纸尿裤主要质量指标解读》文章,证明回渗率可作为判别产品是否具备使用性能的标准,对于消费者使用体验及身体健康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并证明俊奥公司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限定日本区域销售产品的使用性能,差于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产品,贬损了“GOO.N”商标价值的事实;

20.大王用品公司面向中国大陆市场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售后服务的相关材料,证明大王用品公司为购买针对中国区域产品的中国消费者提供完备的六位一体的售后服务措施,俊奥公司的进口行为对使用此类限定区域销售产品的中国消费者非常不利,贬损了“GOO.N”商标价值的事实;

21.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0461号公证书,证明大王用品公司生产的产品针对中国消费人群在吸收力上进行了针对性研发,更适合中国消费人群使用的事实;

2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大王制纸会社坚决打击仿冒“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的制假售假行为的事实;

23.大王制纸会社与日本代理店-AST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合同,证明代理店销售大王制纸会社商品的区域限定在日本国内,未针对中国消费者人种群体的定向研发,大王制纸会社不允许其商品销售到日本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事实;

24.大王制纸会社与日本代理店-AZFIT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合同,证明目的同上;

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3年度全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质量状况》白皮书,结合此份白皮书对不合格用品的原因分析及处理建议,证明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无中文标识或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存在产品包装破损造成产品污染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应予以全部销毁的事实;

26.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向俊奥公司发送函件的EMS回执联及邮件流转单,证明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采取了诉前救济行为,俊奥公司签收了函件的事实;

27.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合理支出各类票据,证明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俊奥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排他许可不能禁止平行进口。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俊奥公司平行进口不需要有授权。

对证据7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8、9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10中线上购买实物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俊奥公司销售的是正品,是合格的商品,不会侵犯商誉。

对证据10中实体店购买实物的真实性有异议,并非俊奥公司进口,外包装的标签也不是俊奥公司粘贴。

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纸尿裤使用简单,操作不复杂。

对证据12-1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可以证明俊奥公司销售的是正品。

对证据19的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20、2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22,系复印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内容是制假售假行为,俊奥公司销售的是正品,不存在这一问题。

对证据23-25的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26有异议,俊奥公司并未收到函件。

对证据2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俊奥公司未侵权,无需赔偿费用。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6,虽然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标签系粘贴,但结合俊奥公司存在进口的事实,对此份涉案产品系由俊奥公司进口并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证据7-1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19-21,将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

对证据22-25,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以认定。

对证据26-27,将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俊奥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厂地证书及翻译文件、俊奥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贸易证明登录书、杭州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测报告,共同证明俊奥公司进口的货物来源合法且是正品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认为,对原厂地证书及翻译文件、俊奥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贸易证明登录书的证据形式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于境外,俊奥公司未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并认为翻译件无正规翻译公司盖章,无法与外文件对应,即便属实,销售方不是大王制纸会社在日本合法授权的经销机构,俊奥公司无法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大王制纸会社对限制地域销售的声明,构成侵权。

对杭州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俊奥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进口用途是企业自用,俊奥公司在进行平行产品的销售行为,存在虚假申报。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对原厂地证书及翻译文件、俊奥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贸易证明登录书的证据形式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杭州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10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王制纸会社注册第9855005号“GOO.N”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包含纸制婴儿尿布在内的第16类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大王用品公司是大王制纸会社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大王用品公司是大王制纸会社生产的包括“GOO.N”商标纸尿裤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唯一进口商、总代理商,大王用品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双方并约定,就上述任一商标发生的侵权行为,双方可共同提起诉讼。

2013年10月,大王制纸会社授权众天扬公司调查关于该公司生产的纸尿裤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等事宜,包括调查销售情况、调查,委托公证,请求工商机关处理,提取诉讼,转委托等。

2014年12月25日,众天扬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晓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296号所在楼宇的物美大卖场。

赵晓莉在该物美大卖场购买了标识为“GOO.N”(新生児用90枚)的纸尿裤一包,共计199元,并取得《物美大卖场杭州文一店》的购物小票一张,另从服务台开具发票一份。

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的数码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赵晓莉所购的上述纸尿裤和取得的购物小票、发票由公证人员拍照后将所购纸尿裤装入纸箱加贴“国立公证处备案封单”并加盖“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进行拍照,将纸箱及购物小票、发票交给赵晓莉收存。

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756号公证书。

在上述纸尿裤的外包装另转贴有中文标签,注有产品名称为日本大王婴儿纸尿裤,原产国为日本,生产商为大王制纸会社,进口商为俊奥公司,并标注有http://dawang-goon.cn的网址。

2015年2月27日,众天扬公司委托代理人秦爱娟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秦爱娟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并进入该网站,在网页搜索栏输入“铁匠宝宝”进行搜索,显示店铺名称俊奥公司网上直营店,点击“所有分类”后的图标,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品牌”后进入大王商品页面,在所示页面中的“大王纸尿裤L54日本原装进口大王L54大王尿不湿L54标准装”点击进入后,点击“立即购买”,输入收件人信息后,点击“提交订单”,进行付款后,点击“已买到宝贝列表”,进入相关页面,并点击“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大王纸尿裤L54日本原装进口大王L54大王尿不湿L54标准装,单价118元,快递费5元,该代理人付款123元购买前述商品1件。

2015年3月3日,公证人员签收快递包裹(“申通速递”,面单号为868396804927)。

收货后,由公证人员对该包裹进行拆封,包裹内装有标识为“GOO.N”的纸尿裤一包、最新汉字偏旁部首笔顺笔画一张、售后服务保障卡一张,当场使用该处的数码照相设备对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全部装入纸箱加贴“国立公证处备案封单”并加盖“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进行拍照,将纸箱交给秦爱娟收存。

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832号公证书。

经大王制纸会社委托的生产厂家鉴定,此产品为该工厂生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大王制纸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结合俊奥公司提供的杭州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俊奥公司将大王制纸会社在日本生产的“GOO.N”商标纸尿裤进口到我国并销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俊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大王制纸会社认可俊奥公司所销售的产品系正品,案涉产品也标识有相应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或者混淆,并未对商标信誉造成损害。

俊奥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要求俊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俊奥公司关于平行进口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俊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中文标签“欢迎访问”的联系方式处标识大王用品公司网址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

俊奥公司已在中文标签上明确表明生产商系大王制纸会社、进口商系俊奥公司,不存在攀附或利用大王用品公司商誉的行为,即便在“欢迎访问”的联系方式处有大王用品公司的网址信息,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相应产品系大王用品公司生产或销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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