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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袁凯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袁凯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袁凯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4号原告:付俊,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3477。

被告: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袁凯章。

被告:袁凯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13,系个体户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经营者。

原告付俊因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盈华灯饰门市部、袁凯章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起诉。

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付俊邮寄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付俊于次日收到,但至今未缴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综上,因原告付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起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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