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9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浙商联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36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
经营者张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浙商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